1月19日,务工人员王某向本报来电咨询称,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建筑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具备相应承包资质)。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李某。王某等5人受李某(包工头)雇佣,为李某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作,2021年2月22日,李某向王某等5人出具工资欠条1份,写明所欠工资数额。后经王某等5人多次索要,李某拒不支付。王某问,包工头打了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要工资吗?
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根据王某的描述,该案属于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情形,由违法分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王某等5人有权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乙公司索要工资。
王律师表示,首先,王某等5人为李某从事劳务工作,李某向王某等5人出具工资欠条,写明拖欠劳务费的数额,王某等5人与李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由李某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其次,乙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李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应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甲公司对欠付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王某等5人被拖欠的工资,应由李某承担支付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