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务工人员李先生来电咨询,他所在公司的HR(Human Resources人力资源管理者,简称“HR”)最近向公司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李先生想知道,HR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支付二倍工资?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如果公司HR的工作职责包含和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可归责于HR的原因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公司不用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HR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应当清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及员工可以获得的利益,自然也就有义务主动要求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以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况且,HR的工作职责中如果本身就包含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管、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人事档案,那么HR就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勤勉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因HR自身的原因没有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不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HR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的,则公司应当向HR支付双倍工资。”杨志元律师说。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