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务工人员薛某向本报咨询称,其系某生产企业职工。2024年1月,其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奔跑吧2024”主题团建活动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薛某问,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薛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薛某在参与某生产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可作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
王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王律师认为,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的团建活动,是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该活动与工作有着本质联系,是某生产企业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薛某参加该活动,属于因工外出,薛某在该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