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本该是风雨同舟,但遇到了问题却“各自飞”?那么所欠下的债款该如何承担呢?5月27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了一起真实的执行案例。
2019年,郑某与林某合伙经营了一家理发店,约定郑某为该店经营者,林某负责账目收入与支出。经营过程中,因需要支付理发店房租,林某出面从梁某处借款共计4.16万元。在此期间,林某先后向梁某还款共计8000元,并通过理发店账户向梁某支付利息。
2023年,林某与郑某产生分歧后退出合伙,未再向梁某支付欠款本息。2023年底,梁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郑某和林某及理发店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2024年3月,广元利州区法院判决理发店向梁某支付本金3.35万元及利息,林某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判决生效后,该理发店及林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24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林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到法院申报财产,并表示暂无履行能力,但理发店经营者郑某却一直未予理睬。
5月19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传唤郑某到庭,其以没钱为由推诿执行。执行法官依法调取郑某微信支付账单流水情况后发现端倪,郑某微信账单显示当日上午收入2万元,但随即被其转出。
“你这笔转账是怎么回事?我们是可以对你的说辞进行查证的,你还是如实交代一下。”执行法官当即对郑某严厉训诫并拟采取拘留措施。郑某见状,便立马表态称:“我车上有2万元现金,我马上去取,其他余款我马上想办法。”随后,郑某支付现金2万元。
5月22日,郑某将剩余案款付清,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