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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9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8

成都武侯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

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庭审现场 受访单位供图

6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据悉,这是成都武侯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4年2月,黄某从居住的单元楼楼顶天台上将使用过的、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抛掷到楼下,玻璃瓶掉落在仅一墙之隔的某幼儿园攀爬区。农药瓶着地后,玻璃碎片散落,残留农药喷溅至幼儿园供儿童游乐的攀爬设施上。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玻璃碎片及农药残留物,立即进行了打扫,并同时报案。当时,该幼儿园已经开学,有儿童在户外玩耍。黄某于当天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从其居住的七楼家中向外抛掷尚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玻璃瓶掉落在已经开学上课的幼儿园园区内,且玻璃瓶内残留的农药四处喷溅,其抛掷该玻璃瓶的行为对楼下幼儿园及周边具有较大危险性,其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官释法: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正是为了释放法律的指引、教育、惩戒功能,织起一张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天网”,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随手抛物、随意摆物,这些看似不经意的日常行为,在高空的“加持”下蕴含着巨大的现实隐患与法律风险,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带来的无尽痛苦与悔恨。

法院对黄某的严惩,正是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有利于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提醒更多的群众牢记高空抛物的危害,切莫因小处失德而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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