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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9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6-18

招聘过程中,能否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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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孙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最近在找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公司提供的招聘信息中,都有 “只招男性”或“男性优先”的要求。孙女士问,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能否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

针对孙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以及招用人员的过程,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涉嫌就业歧视,不符合法律规定。

杨志元律师指出,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因此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以及招用人员的过程,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可能涉嫌违法。

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国家另有规定”,杨志元律师认为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如矿山井下作业等。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以及招用人员的过程,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要在招聘信息中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杨志元律师说。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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