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
一个景区,对应着数以万计的游客,一旦出现“价格刺客”,挨“宰”的往往是大量游客。因此,相较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景区“爱财”,更要取之有道。
抛开一些不以“圈钱”为目的,真正出于疏解交通、保护景观等考量的景区大门外扩行为不谈,的确不乏有景区外扩大门实则就是为了“圈钱”。从现实情况来看,景区大门越建越远,用各类摆渡车花式收割游客的现象,在不少景区俨然成了惯常操作。明明游客可以自驾前往景区大门附近,但却以各种理由强制游客必须乘坐摆渡车前往,景区门票不过60元,但摆渡车票价140元,凡此种种,暴露出一些景区外扩大门典型的“醉翁之意不在酒”。四川这一举措所对应的现实问题正是在于一些景区大门越建越远,摆渡车成为继高价门票之后又一“价格刺客”。
景区运营必须依法而行,相关法律早就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之所以列举这么多,其实就是想告诫景区,“法”就是道,“规定”就是道,“禁令”就是道,尔等“爱财”可不能偏离这些“道”,尤其不能走旁门左道、歪门邪道。
现如今,旅游体验越来越成为人们追求高生活品质的核心一环,人们对旅游的期待也更加渴求放心、安心、舒心、省心,如何聚焦这些“心”出发,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关键要素作出探索和突破,不断延伸文旅产业链,确保游客玩得“嗨”,收获“不虚此行”的体验满意度,这才是景区必须遵循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