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马先生来电咨询称,前段时间,公司因为经营需要,调整其到另外一岗位工作,目前他已到岗超过一个月了,他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马先生想知道:职工实际到岗超过一个月,单位就可认定为职工同意调岗吗?
针对马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调整,职工调岗后实际到岗超过一个月,未表示反对的,一般视为职工同意调岗。
杨志元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知,变更劳动合同首先应当协商一致,其次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外的以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那么,员工实际到新岗位超过一个月是否可以认定为协商一致呢?对此杨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默示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即员工以实际到达新岗位且没有表示反对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其同意对工作岗位的变更。当然,如果员工虽然到新岗位超过一个月,但表示反对的自然不能认定员工同意调岗。
综上,职工调岗后实际到岗超过一个月未表示反对的,一般视为职工同意调岗。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