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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17

用工主体更换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能断

离职后经济补偿太少 工会律师帮忙维权

记者 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职工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其离职时,经济补偿金可否连续算?这不,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就成功办结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例,为3名保安追回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7月16日,承办律师阳丁整理好了案件卷宗,并写好办案总结,准备上报给成都市总工会。至此,长达3年的经济补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据介绍,2010年8月,黄某等3人入职某安保公司担任保安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元,工作地点在成都市某银行。

2020年11月,银行将保安工作外包给上海某公司,该公司让黄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一年。同时,安保公司让黄某等人填写了《辞职申请书》,但继续在银行工作。

2021年11月,上海某公司向黄某等人作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支付3945元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并要求黄某等人办理离职交接等相关手续。

事后,黄某等3人认为,自己工作了11年,经济补偿额太低了,遂向成都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当即,该市总工会指派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跟踪维权。于是,该律所安排曾荣获第七届“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的阳丁律师全力办理此案。

在律师全力帮助下,2021年12月,黄某等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疫情原因,多次延期开庭。2023年4月底,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上海某公司支付黄某等3人经济补偿41516.73元,年休假工资2987.71元。

拿到判决后,黄某认为该案裁定的工资基数偏低,遂上诉至成都市青羊区法院。2023年10月9日,该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黄某等人经济补偿47297.2元,绩效奖金1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403.7元。

上海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今年6月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某拿到终审判决书后,其他2名保安相继赢得了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70702.52元。

截至目前,黄某等3人全部收到了上海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最初仅支付每人3000余元,最终通过成都市总工会的维权,黄某等3人收到上海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123203.42元。”阳丁律师说道。

律师点评:

谈起该起维权案件,承办律师阳丁深有感触,他说,实践中,用人单位交叉用工、轮换用工、更换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本案3名受援人与安保公司签署了辞职申请书,但安保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系内部承接,没有公开招聘劳动者的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连续计算了黄某等人在安保公司和上海公司的工作年限,如此一来,在计算他们的经济补偿金时,进行了合并计算,让职工获得较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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