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联动协调 实现职工零成本维权四川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发出谨防仲裁维权经历成为就业“绊脚石”成都锦江区多部门会签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数字时代,如何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更有力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将职工安排到合作单位上班,职工受伤了找谁?这样的律师,赢得了矿区广大职工的点赞站好“护学岗” 当好“安全员”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396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3

四川首份《监护权证明书》发出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庭审现场 受访者供图

本报讯(记者向晓文)日前,四川省法院系统首份监护权证明书从武侯区法院发出。8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8月27日上午,承办法官当庭宣判并当场颁发了监护权证明书,方便申请人郑某甲更好地照顾其母亲周某某。

周某某今年97岁高龄,据郑某甲陈述,周某某因年老并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现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时由郑某甲三兄弟姐妹及两嫂子轮流照顾。

8月15日,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月16日,郑某甲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经去世,剩余三个子女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经去世,周某某无其他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郑某乙、郑某丙均同意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某甲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判决结果:认定被申请人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郑某甲为被申请人周某某的监护人。

监护权证明书有何便利?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与监护权证明书从法律层面确认了郑某甲系周某某的监护人,有了监护权证明书,郑某甲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周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

比如周某某需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郑某甲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周某某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可以更好地保护周某某的个人隐私,避免了诸多尴尬。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四川工人日报融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拂林园4号楼   邮编: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