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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6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9-03

用人单位将职工安排到合作单位上班,职工受伤了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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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务工人员李先生来电咨询,他今年和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指派李先生到和公司有项目合作的另一家公司上班。近日,在上班时,李先生不幸受伤。李先生问,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职工安排到合作单位上班,职工受伤了找谁?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杨律师指出,相关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和单位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因此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李先生的情况显然符合第三项“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即李先生受伤应当由指派李先生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李先生接受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上班,本身就属于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自然应当由指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杨律师说。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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