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向晓文)当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保护?11月8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据介绍,原告董某系某小区1楼业主,因开发商对入户单元门进行改建引发赔偿问题,被告罗某作为开发商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双方多次沟通未达成赔偿协议。在沟通无果后,被告罗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对原告董某进行言语辱骂,导致董某心情极度低落,精神压力巨大,长期失眠并多次请假就医,对董某工作产生影响,对董某的家庭也造成不小的伤害和影响。后来,董某起诉罗某至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在发生纠纷后未采取合理方式主张权利,未冷静处理纠纷,反而多次以侮辱性言语辱骂,该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董某的人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董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随着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在生活中普及,网络已成为人们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平台。但网络绝非人格侵权的法外之地,依然要遵循现实生活的秩序和规则,规范自身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保留好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同时还要明确对方的真实信息,以便后续维权。在维护自己人格权的过程中,务必要保持冷静,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