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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1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1-13

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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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成都市民肖女士向本报咨询称,她的丈夫姚某以个人名义在2021年10月向李某借款40万元,她本人并不知情,后来姚某又陆续用她的银行卡多次向李某偿还借款利息。现李某主张肖女士曾以个人账户多次向其偿还借款利息,姚某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肖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肖女士想知道,这种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债的追认?

针对肖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李某虽举证肖某曾以个人账户向其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同时借款并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未指向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肖女士的这种还款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债的追认。

王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借条中仅有姚某个人签名,并无肖某的共同签名。李某虽提交了肖某向其转款的相关银行流水及明细表,以此证实肖某已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但上述转款行为并非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确定关联性,肖某的转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

王律师提示: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还要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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