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农民工王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是某建筑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十余年。2024年8月,他在工棚如厕时不慎摔倒,导致小腿多处骨折,要求公司赔偿未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以王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拒绝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王先生问,在工棚如厕时摔伤,能申请工伤吗?
针对王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王先生在工棚如厕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何律师表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可知,王某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给予其工伤认定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可知,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死亡的情形,本案王某受伤非本人过错导致,因而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王某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非本人过错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综上,劳动行政部门以王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由,拒绝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根据王某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重新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