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何某蓉向本报咨询称,其丈夫刘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2月,为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回款任务,刘某前往上海出差催款,在其准备返回成都的前一日在酒店坠亡。经公安认定,排除刘某他杀和自杀。何某蓉问,员工出差期间在酒店坠亡,算工伤吗?
针对何某蓉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刘某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坠亡(非自杀),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何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表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知,刘某因工外出期间,在酒店坠亡(非自杀),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