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务工人员姚某向本报咨询称,其丈夫张某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在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装配工作。张某在职期间实业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离职后至今也一直未向公司主张。直到2023年5月,张某向成都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支持。姚某问,职工仲裁用人单位确认10年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针对姚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确认张某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仲裁时效限制。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由此可见,本案张某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直到2023年5月张某才向仲裁委提出确认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早已过仲裁时效。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