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何先生来电称,自己的一名亲戚中午下班后在单位食堂吃饭,饭后途经公司楼梯间时身体不适猝死。何先生想知道,职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后,因身体不适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针对何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该条规定来看,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并不考虑工作原因要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杨律师认为:上班时间应包含短暂的休息时间,此时处于工间休息的状态,这种情况亦属于“工作时间”的概念。如午休是为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休息时间,相对短暂,也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在工作场所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杨律师认为:工作岗位一般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包括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以及为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区域,均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综上,杨律师认为:职工中午在公司饭堂就餐后,途经公司楼梯间时身体不适猝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