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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29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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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蔡女士来电称,其所在公司现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她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自己与公司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针对蔡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雨。曾律师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就破产程序中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职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职工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有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公司为继续营业所需要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可以不解除。因此,若公司未向蔡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蔡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未终止。

曾律师指出,虽然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当然解除,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归属于合同范畴,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劳动合同并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实践中,管理人一般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关系解除基准日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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