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务工人员小卢向本报咨询称,他的父亲卢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23年5月,卢某在工地干活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下半身粉碎性骨折,经过一年的治疗,伤势依然比较严重,后经医生诊断出具了继续病休的证明。小卢问,有医院的继续病休证明,工伤职工能否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
针对小卢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医院的继续病休证明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要文件,但仅有医院的证明不能自动延长停工留薪期,卢某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延长申请,并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才可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何律师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此可知,本案中,卢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因伤情严重需要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延长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医院的病休证明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必要前提,但最终能否延长以及延长多久,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不仅仅是依据医院出具的证明。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