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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4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9-02

“无薪试岗”不是法外之地

甘孜吴远婷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近日,辽宁沈阳某教育机构“试岗7天无工资”的招聘要求引发广泛讨论,不少求职者反映,类似“3至10天无薪试岗,不通过不付薪”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就业竞争激烈的当下,“无薪试岗”打着“双向考察”的幌子,悄然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灰色地带”,亟须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治。

从法律层面看,“无薪试岗”本质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报酬。“试岗”期间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属于法定用工范畴,企业以“未正式入职”为由拒绝付薪,实则是对法律条款的恶意规避,更是对劳动价值的漠视。

对劳动者而言,“无薪试岗”是难以承受的权益损耗。为争取工作机会,不少求职者被迫接受无薪要求,投入时间、精力甚至交通成本,却可能在试岗结束前,被企业以“人岗不匹配”“经验不足”等模糊理由辞退,不仅经济受损,更会打击求职信心。有求职者坦言,曾为通过10天试岗连续加班,最终却空手而归,这种“付出无回报”的经历让人心寒。

于企业而言,“无薪试岗”看似降低短期用工成本,实则是短视之举。靠“免费劳动力”压缩成本,会让企业失去人才信任,真正有能力的求职者会对这类企业避而远之,而留下的员工也可能因权益受损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人才流失,破坏企业长期发展根基。

整治“无薪试岗”乱象,需要多方合力。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聘市场的巡查,对高频出现无薪试岗的企业重点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并公示,提高其违法成本;司法层面可简化维权流程,明确举证责任,让劳动者维权更便捷。同时,社会层面需加强普法宣传,让劳动者知晓自身权益,敢于拒绝无薪要求;媒体也应曝光典型案例,形成舆论监督压力。

每一份合法劳动都应得到尊重与回报,唯有斩断“无薪试岗”的利益链条,才能让劳动力市场回归公平,让劳动者的汗水不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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