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务工人员张女士来电咨询称,前不久,她从单位下班后,骑电动车去幼儿园接儿子放学,不幸在路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最后认定由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问,职工下班后在接小孩途中遇车祸受伤,可申请工伤吗?
针对张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杨律师认为:诸如接送小孩上下学、买菜等都是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生活活动,都应当认定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职工上下班直接接孩子或中途短暂处理必要事务的时间,可以认定为合理时间。职工从单位到子女学校、培训机构的直接路线或顺路绕行未显著增加路程的路线,可以认定为合理路线。
综上,杨律师认为:张女士下班后接小孩放学,如在合理的时间内、合理的路线上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