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澜曦)近日,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遛犬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市民袁某在骑行自行车时,为紧急避让突然窜入非机动车道的犬只,摔倒受伤并产生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犬主汪某某起初以“未发生直接碰撞”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
事发当天正逢下雨,袁某沿苏母公园旁非机动车道骑行。汪某某所牵犬只突然冲向车道,袁某紧急避让导致摔伤,医疗费支出700余元,误工逾一个月。汪某某认为,犬只既未直接接触,袁某摔伤系因雨天路滑及个人操作不当,拒绝担责。
由于事发路段监控被公交车遮挡,缺乏直接影像证据,双方各执一词。接警处置民警出具的证明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双方签字确认了汪某某未有效约束犬只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某饲养的两只犬均未办理犬证,所用伸缩绳超过2米,且未佩戴嘴套,违反当地文明养犬规定。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条款及相关养犬管理通告,指出饲养人未尽到管束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汪某某及其女儿当庭支付赔偿。
法官提醒,饲养犬只应严格遵守报备及管理规定,做到牵好“文明绳”、保持安全距离。市民在特殊天气及复杂路况下通行也需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