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本该为劳动维权画上圆满句号,却成了余女士求职路上意想不到的“拦路虎”。近日,成都的余女士收到了一份特殊的“不予录用”通知。她应聘某银行征信投诉专员岗位,却在入职背调阶段因“与前公司有过打官司的记录”而被拒。
劳动者因工资、补偿、劳动合同纠纷等事宜与前雇主发生诉讼,往往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维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人格或信誉的减损,更不应成为求职路上的“不良记录”。企业因求职者“打过官司”而直接拒招,实质上是对劳动者依法维权行为的不当标签化,构成了就业歧视。
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建立在公平、公正、法治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侧重于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职业经历等与岗位切实相关的因素,而非对其曾经的维权行为进行预判和歧视。动不动就对“打过官司”的劳动者“另眼相看”,甚至直接设置门槛,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背离了公平就业的基本精神。
事实上,类似这样对劳动者维权历史进行歧视性筛选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它既挫伤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变相纵容了企业违法用工,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长远看,这种“因讼拒录”的做法,损害的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公平是最基本的底线。杜绝招聘环节的隐形歧视、禁止因维权历史设限,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用人导向。笔者呼吁更多企业跳出招聘误区,以客观、公正、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劳动者,不再让“打官司”成为求职路上难以逾越的一堵墙。唯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风清气正、公平高效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