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务工人员姚某峰向本报咨询称,2018年6月,他受朋友邀请参与某公司的筹备工作,主要负责对接相关部门办理公司成立所需手续,公司于2019年6月正式登记设立。姚某峰问,公司设立前的一年,他跟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针对姚某峰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公司在登记设立前与姚某峰的用工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其性质更倾向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知,公司成立前,其尚未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无法形成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该期间的用工关系通常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何律师提示,根据四川省高院相关通知规定,公司筹办期间招用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司依法成立后,筹办期间的工作期限计入劳动者在成立后公司的工作年限。筹办未成功的,如果发起人或出资人是自然人,在筹办期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