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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8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18

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能用补休替代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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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务工人员胡先生来电咨询,今年国庆中秋假期公司没有安排放假,而是继续上班。节后公司通知大家按假期时长补休,不发放加班费。胡先生问,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能用补休替代加班工资吗?

针对胡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替代。

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上述规定看,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相关权利。

但应当注意的是,今年国庆假期8天并不都是法定节假日。据相关规定,国庆节放假3天,即10月1日至10月3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即10月6日),其余时间为调休,因此只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才必须支付加班费,其余几天为休息日加班,单位可以安排调休。

综上,杨律师认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补休替代。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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