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张某平向本报咨询称,他在某教培机构工作了6个月后离职。其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列明“甩班费”是四节课时费,当时他负责200名学生,已完成了约定工作内容,正式离职当日教培机构还是从他工资里扣除了2000元“甩班费”。他说这个行业很多人都遇到了这个问题,但没办法解决,多数人被迫吃了哑巴亏。张某平问,离职时,用人单位扣除他2000元“甩班费”合法吗?
针对张某平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张某平已按约定完成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扣除“甩班费”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变相克扣或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平已完成约定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扣除“甩班费”2000元属于克扣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何律师提示:“甩班费”本身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若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收取,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权。另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应仔细阅读条款,避免陷入不合理约定。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