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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9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9

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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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务工人员蒋某兴来电咨询,最近他通过了一家公司的面试,在办理入职时,公司告知,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要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后才签订。蒋某兴想知道: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针对蒋某兴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杨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用工之日通常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开始之日,包括试用期。

同时,杨律师提醒: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 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超过仲裁时效,不能得到仲裁或法院支持。

综上,杨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转正。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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