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贸促会 胡晓勇:
笔者认为,醉酒后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上路行驶,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驾驶员必须遵守的基本生活常识,更是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自动驾驶”应用场景有严格的限制,目前市面上的家用汽车多为L2级及以下驾驶辅助系统,因此不能完全替代驾驶员成为驾驶主体。从安全角度来讲,酒精对人的反应速度与判断能力影响很大。当酒精麻痹我们神经的时候,即使智能系统再智能、再先进,也难以弥补驾驶员缺失的应急反应与风险预判能力,从近年来报道的因智能驾驶出现的安全事故来看,因过分相信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而导致在酒驾状态下酿成的悲剧屡见不鲜,带来的血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资阳市临空产业新城项目公司 王金军:
这种行为,既是对“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过度解读,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践踏。这其实反映出,在新科技新技术不断涌现的今天,我们同样面对新行为、新理念的碰撞。
对于”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使用和规范,汽车制造厂商和政府部门已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其本质是在人机环境下辅助驾驶的作用,即必须在人工干预情况下使用。但是醉酒的驾驶员不能正常实施人工干预,此时车辆行驶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因此,醉酒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回家,不能从轻处罚。
雅安市总工会 张果:
笔者认为,醉驾想用“自动驾驶”挡责,于法不容于理不合。
于法而言,根据2022年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我国智驾汽车尚属于L2级及以下、仅有驾驶辅助功能,不能替代驾驶人员。同时,根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醉驾被纳入刑事犯罪,“醉驾+智驾”实属违法行为。
于理而言,醉驾本就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同时,试图用“自动驾驶”掩盖醉驾过错,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对法律尊严的挑衅。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工务段 樊渐诩:
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就能从轻处罚?这想法纯属自欺欺人,法律早就给这类行为亮了红灯。
当下市面上的汽车所谓“自动驾驶”,本质是“帮你开”而非“替你开”,驾驶员必须全程掌控车辆。醉驾的危险在于酒精麻痹了人的反应能力,这和开不开辅助功能没关系。要是系统突发故障,醉酒的人根本没法及时接管,只会酿成更大祸端。技术是服务安全的,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想靠“自动驾驶”钻空子?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工会 杨成:
醉酒后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回家,绝不能从轻处罚。因为,这种行为既反映了驾驶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又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危害个人及他人生命安全。有这种想法,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对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的过度信任。当前自动驾驶远未达到全场景安全稳定,雨雪天气、复杂路况等可能需要驾驶员控制,醉酒的人是无法胜任的。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有“自动驾驶”而从轻处罚,相当于承认技术可以分担违法责任,这将削弱法律的警示作用。
相关部门在法律层面需明确,只要驾驶员坐在驾驶位并启动车辆,就必须保持完全行为能力。交管部门也可考虑要求自动驾驶车辆配备更灵敏的酒精检测联动系统,从源头杜绝这类行为发生。
代池坝煤矿党群工作部 李小英:
醉酒后的任何操作都带有危险性,如果从轻处罚了,那么会纵容更多的人酒后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回家。目前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只是驾驶员的辅助工具,即便开启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也要集中精力观察路况,快速应对突发情况。醉酒后人的意识都是模糊的,根本不能观察路况,也不能在突发情况时作出正确应对。
现在的家用汽车,智能化程度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好,醉酒后在车内还容易造成误操作,不小心碰撞了方向盘就更危险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安全红线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
陕西西安市新城区 冯燮:
就目前而言,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尚未达到完全“无人驾驶”的水平,只能作为辅助驾驶来使用。即使在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的情况下,驾驶人仍然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因此,真正驾驶汽车的主体仍是驾驶员本人,所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后果,均由驾驶员负责。
再说了,汽车的驾驶自动化程度再高,再怎么智能,仍然只是工具,不具有人格属性,难以自主承担责任。我们应当明白,智能工具发生的事故无论怎么说,也是由人的不当使用或管控造成的,因此,它所产生的后果也必然要由人来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是一个驾驶者应有的素养,技术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驾驶员永远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蓬安县税务局工会 黄强:
从技术角度、法律本质和社会影响来看,醉酒后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回家,不能从轻处罚。
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尚未达到完全自主驾驶的水平,在遇到突发情况或复杂路况时,系统仍需要驾驶者及时接管操作。而醉酒状态下的驾驶者因判断力、反应速度严重下降,显然无法有效履行这一关键职责,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始终是驾驶者本人。
法律的严肃性与确定性,不因技术发展而打折扣,且醉酒后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回家,并未改变驾驶行为的本质。醉酒者发起的车辆启动、路径设定及对行驶状态的持续监控,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驾驶过程。即使有技术辅助,这种放任危险发生的行为同样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科技进步应当服务于社会安全,而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不能异化为违法驾驶行为的“护身符”。如果对此类行为从轻处罚,极易助长“技术万能”的错误观念,导致更多人在饮酒后抱有侥幸心理,这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宜宾市兴文县 刘威:
醉酒后开启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回家,这一行为绝不能从轻处罚。所谓的“自动驾驶”,目前技术尚未达到完全脱离人工干预的程度,在行驶过程中仍需驾驶者保持警觉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醉酒状态下,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都严重下降,根本无法履行应尽的安全职责。
法律明确严禁酒后驾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若因使用了“自动驾驶功能”就从轻处罚,这无疑是在为酒驾行为开脱,容易让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借助技术手段就能规避酒驾风险,进而导致酒驾行为增多,给道路安全带来更大隐患。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酒驾行为一视同仁进行惩处,才能让公众敬畏法律,共同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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