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务工人员陈某玉向本报咨询称,2023年7月,其弟弟陈某章入职成都某制造公司任操作工。2025年8月25日16时40分许,陈某章骑电动自行车沿三岔湖环湖路下班途中,车辆右侧与道路西侧立肩石碰擦后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26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路况良好、视线良好,未发现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干扰,无外力介入,结论为单方事故。陈某玉问,职工骑电动自行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针对陈某玉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中,陈某章自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系自身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所导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唯一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要求的“非本人主要原因”之法定情形。
何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由此可知,本次事故现场路况良好、视线良好,无外力介入,陈某章未尽安全骑行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唯一原因,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之法定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