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货车司机雷某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23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雷某发放了2023年10月份工资,于2024年1月10日向雷某发放了2023年12月份工资。2024年2月,雷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多次要求公司补发其2023年11月份的工资,公司均不予理会。雷某问,公司扣押他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针对雷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实质是未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之情形,系违法行为。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公司无正当理由扣押雷某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