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护住职工‘饭碗’,也要给企业留足发展空间”消委会律师助职工消费者高效维权单位以货款未到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普法进社区 法治暖民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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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09

单位以货款未到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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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务工人员郭某向本报咨询称,他入职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次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2024年11月起,公司以“货款未按时到账”为由多次推迟发放工资。2025年9月,郭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郭某问,单位以货款未到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合法吗?

针对郭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单位以货款未到为由推迟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

何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客户拖欠货款,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商业风险,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多次推迟发放工资,实则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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