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务工人员官某来电称,自己在某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某日下班后,他为缓解疲劳喝了一些啤酒。刚吃完晚饭没多久,班组长通知为赶工期需夜间加班。官某自认为饮酒不多、不影响工作,便返回岗位作业,不幸在此期间受伤。事后,用人单位以官某“上班饮酒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拒绝承认工伤并支付赔偿。官某问,此类情况下可否认定工伤?
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因此,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饮酒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而在于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醉酒”标准。
关于“醉酒”标准的认定问题,杨律师指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于2024年8月修订。根据修订后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将被认定为“醉酒”。
综上,官某是否属于工伤,需要考察饮酒后是否达到了“醉酒”的标准。如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