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规定奶奶去世有丧假?”当江苏常熟某公司法人林先生对着镜头甩出这句话时,他或许未曾料到,这不仅将自己和企业推上舆论风口,也再次将“丧假”这一关于人情的制度拽回了公共视野。
据《潇湘晨报》1月1日报道,2025年7月,在常熟工作的李女士因奶奶去世,向分公司经理和人事口头申请5天事假并获得同意后返乡奔丧。然而途中却被告知“总公司法人不批”,被要求“要么离职,要么返岗后开除”。公司法人林先生称其为“害群之马”,并质疑为奶奶奔丧的正当性。其后,李女士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定于2026年1月29日开庭。
从现行规定看,发布于40多年前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问题的通知》仅将强制丧假范围限定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因此,若严格“依法”,企业的确可不予丧假。然而,法律同时赋予单位通过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人性化管理进行“扩面”的空间。关键在于,分公司管理层已同意事假,即视为双方对劳动义务作出了临时变更,总公司事后反悔、以“未获批”认定旷工,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触碰法律红线。简言之,“无丧假”绝非企业“零成本开人”的护身符,程序上的瑕疵足以让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笔者认为,员工丧失至亲,情绪与体力都处于非正常状态,给予短暂缓冲也有助于其后续工作效率的提升。反之,在丧亲之痛上叠加“失业”威胁,只会寒了员工的心。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晒出所在公司“丧假可扩至祖辈”“提供额外带薪慰唁假”等制度,与涉事企业的冷漠短视形成鲜明对比。
此事件也暴露出更深层的问题。工会法明确赋予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其中一项重点就是“休息休假”事项。祖辈丧假未被国家强制,恰应成为工会通过集体协商争取的“增量福利”。
这起风波是一次深刻的提醒:工会要真正当好“职工娘家人”,就必须将“丧假”这类关乎生命尊严与情感需求的条款,纳入集体协商的“必争之地”。用可执行、可追责的合同文本,将人文关怀写进制度,把企业随意变卦的自由关进笼子。唯有如此,当下一次面对“奶奶去世有没有假”的质问时,我们方能不再听到傲慢的反问,而是能看到一份盖有企业公章与工会印章的集体合同---那里早已写好了尊重生命的答案,也写好了对劳动者最根本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