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王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是成都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招商人员,于2025年1月开始休产假。后因公司业务激增、人手紧缺,她便主动提出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在此期间,公司正常向她发放了工资,她也领取了生育津贴。王女士想知道,生育津贴与工资有什么不同,自己还可以领取双倍工资吗?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表示,从法律性质看,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制度给予生育女职工的一项生育福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支持和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相互替代。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
何律师指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从注重女职工劳动权利和生育权利双重保护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的产后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应当予以鼓励。
本案中,王女士不仅领取了生育津贴,也从用人单位领取了劳动报酬,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可另行主张“双倍工资”,其已取得的待遇实质上已相当于双倍工资。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