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张女士来电咨询称,她经营一家电子厂。近日,工厂一名员工在午休时间主动到车间帮忙搬运货物,却不慎被货物砸伤。张女士问,职工在午休期间主动干活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针对张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认为,认定工伤主要看事故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三个核心要素。
杨律师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对上述要素作了详细规定: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工作地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主要包括:(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综上,杨律师认为,该员工午休时主动干活应当认定为加班;若其干活属于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或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同时受伤地点在厂区或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则应认定为工伤。但需排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造成的伤亡事故。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