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务工人员李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建筑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一年前入职时隐瞒了肢体残疾的事实。但他不仅取得了焊接作业资格证,且能正常履职。今年3月初,公司以李某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存在用工风险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问:员工隐瞒残疾但胜任工作,公司以此解约是否合法?
针对李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相应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招用李某从事焊工工作,而李某提供了有效期内的焊接作业资格证。从入职后的工作情况看,他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肢体残疾并不影响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故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
何律师还指出,李某作为残疾人,其享有的权利不应停留于基本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平等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体面地融入工作与生活,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无差别、非歧视的对待,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
综上,该建筑公司以李某隐瞒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就业歧视,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解聘行为违法。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