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娘家人”为职工跨区域追回欠薪确保职工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成年“第一课”,他们收到“法治礼包”零押金、高薪保底 骑手求职遭遇“租车陷阱”为欺诈骗保“划红线”员工隐瞒残疾但胜任工作,公司以此解约是否合法?巴中市为外卖骑手送上法治“安心包”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440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4-02

员工隐瞒残疾但胜任工作,公司以此解约是否合法?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4月1日,务工人员李某来电咨询称,他在某建筑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一年前入职时隐瞒了肢体残疾的事实。但他不仅取得了焊接作业资格证,且能正常履职。今年3月初,公司以李某入职时隐瞒残疾事实、存在用工风险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问:员工隐瞒残疾但胜任工作,公司以此解约是否合法?

针对李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相应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招用李某从事焊工工作,而李某提供了有效期内的焊接作业资格证。从入职后的工作情况看,他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肢体残疾并不影响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故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

何律师还指出,李某作为残疾人,其享有的权利不应停留于基本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平等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体面地融入工作与生活,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无差别、非歧视的对待,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

综上,该建筑公司以李某隐瞒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就业歧视,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解聘行为违法。 记者向晓文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四川工人日报融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拂林园4号楼   邮编: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