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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6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0

以疫情生产效益不好为由减少员工工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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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某汽配公司员工戴某强来电咨询称,前段时间,公司通知各部门员工,由于近两年的疫情导致该公司经济效益不好,按之前工资总额,每人每月减少500元。戴某强想知道,公司以疫情生产效益不好为由减少员工工资,可以吗?

就戴某强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调整,因而戴某强所在公司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 5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该条也明确了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受到影响和冲击,生产无法达到饱和状态,员工工作减少,那么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共度时艰。因为王律师建议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公司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并制定疫情期间实施的工资标准,一旦疫情过了应当恢复之前的标准。

王律师也提醒,鉴于公司违法在先,戴某强可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甚至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 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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