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雨秒陈曦实习记者张宸菱
购买新能源汽车后,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公司以配电容量不足、消防安全不达标、增容改造费用无人承担、其他业主不同意等为由拒绝配合出具相关证明。业主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应当盖章同意?11月30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案子。
鲁某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希望可以在其私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相关规定,鲁某向电网企业报请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但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配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故拒绝出具证明。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鲁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该问题,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是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前提条件,符合发展新能源、促进节能减排的理念与趋势。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亦出台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原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目的是为其方便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而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故法院对业主诉请物业公司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盖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现有变压器容量和电缆负载有限,不能新增充电桩的问题,最终应以电网企业的受理和勘察结果为准。对于被告据此提出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