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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4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09

工伤医疗费用要从工资暂扣?

工会热线迅速行动 守护职工“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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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宸菱

“太感谢工会了!帮我要回了被暂扣的工资,13000元工伤医疗费不用自己承担,终于能安心养伤了。”近日,职工周先生在接到12351四川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回访电话时,激动地表达着谢意。这起历时数月的工伤维权纠纷,在工会的专业介入下得以解决。

第一次拨通12351热线,周先生正深陷维权困境,心里满是忐忑与不安。电话里,他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2024年8月,周先生进入四川某建筑公司的高速项目从事挖孔作业,工资待遇约定为236元/立方米,有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作为劳动证明。2025年3月,安稳的务工生活被一场意外打破。他在现场作业时不幸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劳务负责人先行垫付了13000元医疗费用。可令他没想到的是,随后企业竟提出要从他剩余务工工资中抵扣这笔医疗费用。

“因为工作导致的受伤,医疗费用怎么能让我个人承担?”周先生对这一抵扣方式提出强烈异议,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为此,他多次与企业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多方交涉无果之际,他想起了“娘家人”,拨打12351热线希望工会介入调解、处置纠纷。

接到求助后,热线立即转派巴中市总工会调查核实情况。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于2026年4月15日第一时间启动维权处置机制,主动对接周先生及涉事企业,全面核实劳动关系、薪资约定、工伤事故等关键情况。经核查,职工与该企业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薪资约定清晰明确,作业受伤情况属实, 企业存在暂扣务工人员工资、违规转移工伤费用的问题。

“企业暂扣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要求。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明确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务工人员、抵扣职工的工资。”在充分掌握信息后,维权工作人员秉持依法维权、公正调解的原则,与涉事企业负责人充分沟通,精准宣讲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企业存在的法律认知偏差,工作人员开展多轮耐心沟通、政策解读与劝导教育,持续跟进纠纷调解进度,逐项厘清企业法律责任,引导企业正视用工管理问题,主动落实维权整改要求。

经过工会高效、专业的维权调解,涉事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承诺取消费用抵扣工资的方案,并足额支付此前暂扣的13000元工资。至此,周先生的难题得到妥善解决,对工会的维权服务及事件处理结果给予高度认可,连连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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