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钰琪律师为受援人分析案情
“要不是你们帮忙,我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被拖欠工资的差额也拿不到!”6月5日,受援人罗某向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冯钰琪律师打来电话致谢。
事情还要从2021年说起。2021年2月24日,罗某到成都某写字楼办公地点入职,从事项目管理、资料整理、现场协调等工作。工作期间,中某工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罗某实际在中某工程公司与进某工程公司同一办公场所提供劳动,接受中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实际负责人曾某某、进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等人的共同管理、交叉安排。工资、借支、差旅费等由中某工程公司对公账户、杨某某个人账户、财务刘某某(杨某某配偶)及何某不定期发放。
2023年3月20日,罗某因被长期拖欠大额工资离职,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中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罗某因诉讼能力不足、程序复杂,向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冯钰琪律师办理该案。
中某工程公司与进某工程公司始终以技术服务合作、入职主体不一、案外公司与罗某建立劳动关系、工资代发等理由相互推诿,否认劳动关系,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事实认定难度大。
案件受理后,冯律师全面梳理银行流水,证实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由中某工程公司、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持续发放;以中某工程公司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员工证明》为核心,结合钉钉用印审批、会议纪要、工作群记录、办公场所视频,锁定2021年2月24日入职、接受中某工程公司管理、从事主业工作的事实。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合同”“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入职申请表”等证据,冯律师指出:技术服务合同与罗某无关,且罗某从事的项目和技术服务合同涉及的项目并非同一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与罗某工作的时间差异很大;入职申请表系事后补签、签署时为空白表格,且仅提交一页,不具有证明力;罗某接受中某工程公司管理、从事主营业务、报酬由中某工程公司关联账户支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要件;中某工程公司与进某工程公司存在人员、财务、场所混同,应认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由实际用工的中某工程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维权期间,法援律师全程参与原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逐轮固定事实、规范举证质证、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进展,缓解其焦虑,保障诉讼权利稳定行使。
终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罗某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20日与中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中某工程公司与进某工程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最终判决:中某工程公司向罗某支付拖欠工资差额109471元,劳动者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依法实现。
“本案警示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用工主体应当清晰、劳动关系应当明确、工资社保等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冯钰琪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想通过主体混同、推诿责任、拖延诉讼等方式规避责任,最终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反而会增加法律风险。“希望用人单位强化合规意识,完善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构建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