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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5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6-27

职工到工会反映问题 却不料反被企业认定“旷工”?

工会法援帮职工获赔1.6万元

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我只是把降薪的事反映到当地劳动监察和工会,用人单位却说我去反映问题是‘旷工’,还要开除我!”凉山州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职工王某遇上了这样的事。最终经会理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王某追回了经济补偿与年休假工资。

2022年1月,王某与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会理市某汽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从事汽车检测工作。2025年4月,用工单位在未与王某协商、未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基本工资从3000元/月降至1000元/月,而每天的工作量、在岗时长却丝毫未减。“薪资与劳动强度严重不匹配,这让我一家老小怎么生活?”王某说。

面对单方面降薪,王某选择理性维权。

2025年10月10日至15日,他写了书面诉求材料,先后到会理市劳动监察大队、会理市总工会等单位反映情况,并在工作微信群中如实报备去向。

2025年10月15日,检测公司以“旷工”为由将王某退回派遣单位。紧接着,管理公司当日即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宣布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

“明明自己有理,怎么反倒成了过错方?”走投无路的王某向会理市总工会寻求帮助。该市总工会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阮玉红、唐超律师代理此案。

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犯了难:如何证明“维权”不等于“违纪”?商议后,决定不急于立案,而是先帮助王某收集证据,系统梳理了王某从入职、降薪到维权、解除的完整时间线;调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书面诉求原件、行政部门回执、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引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违法性。

“职工投诉反映问题,能被用人单位曲解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庭审中,援助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大幅降薪,继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实质是借合规之名,行侵害劳动者权益之实。

会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案涉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关系。最终,该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于2025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14666.68元;支付2024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268.87元,三项合计16935.55元。

近日,王某拿到了胜诉仲裁裁决书。“如果没有工会和律师帮忙,单靠我自己很难维权成功。”王某感慨地说。

承办律师阮玉红表示,在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不能相互推诿,更不能将劳动者的合法维权行为污名化。“工会法律援助的价值,就在于让每一位普通职工在面对企业时,都能拥有平等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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