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务工人员陈某某向本报咨询称,其丈夫吴某某系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今年1月6日,吴某某乘坐公交车上班,在公交车行驶期间,吴某某突发疾病、倒地不起。公交车司机经请示单位后,立即将吴某某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吴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陈某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对吴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某问:职工上班路上心源性猝死,算工伤吗?
针对陈某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吴某某虽然乘坐公交车上班,并在途中发病后死亡,但并不属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吴某某的死亡不是交通事故引发),不具备“所受伤害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引发”这一条件,因此不构成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同时,吴某某突发疾病的后果虽然具备“立即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但是突发疾病并未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
综上,吴某某在上班路上心源性猝死,不应认定为工伤。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