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打扫卫生时,推动客厅阳台窗户通风,玻璃突然掉落,砸中欣某公司停放在楼下的三台待售新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欣某公司将租户张某和房东王某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涉事故发生时,张某为租户(实际使用人),王某为房东(所有权人),二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核实,掉落的房屋玻璃系于2009年至2010年左右安装,长期使用过程中存在老化、脱落风险。房东王某作为所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租户张某作为使用人,在推拉窗户前未查看具体情况,使用不当,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对欣某公司的财产损失,综合房东王某、租户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70%责任,张某承担30%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房东房屋出租后不能做“甩手掌柜”,房屋出租后仍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定期检修、排除隐患,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障自己。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开窗擦窗、清理杂物时务必检查牢固程度,避免给他人带来损害。
法官提醒,城市高楼林立,风险常在。住户日常生活应尽量避开危险区域,时常观察楼上有无高空坠物风险。如遇事故,及时保留监控记录、现场照片、就医或维修票据,依法维权。各尽其责,方能少一分意外,多一分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