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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7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1

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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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务工人员张先生来电咨询称,自己去年5月入职某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4月,张先生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仲裁时,公司才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让其补签。张先生问,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还能索要二倍工资吗?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杨律师表示,补签劳动合同能否阻断二倍工资的索赔,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阻断,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补签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杨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非单纯赋予劳动者额外收益。二倍工资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劳动者同意补签合同,即已通过自身行为选择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应当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属于劳动者追认。此时若再支持二倍工资,显然违背诚信原则,也增加用人单位的合规成本。

杨律师同时指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后,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仍会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杨律师倾向认为,补签行为如果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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