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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7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21

已公证继承的房屋,能否对抗生前赠与?

记者向晓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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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赠送致谢锦旗


“感谢牛法官为民解忧,办案专业负责!”近日,两名当事人专程从外地赶赴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牛燕军手中。

2007年,郭某甲与其兄长郭某乙、母亲马某共同出资购置一处房产。2010年,马某决定将房屋登记在小儿子郭某丙名下。2021年,郭某丙出具书面声明,承诺将房屋赠与姐姐郭某甲,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其保管,但双方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4年,郭某丙意外离世,其妻子李某某以法定继承为由,经公证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郭某甲认为房屋早已受赠归自己所有,与李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天全县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有效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

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牛燕军逐项梳理案卷证据,紧扣赠与协议效力、赠与是否被撤销、继承权是否成立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厘清事实。因赠与人已经身故,为核实赠与声明真实性,法院组织双方收集郭某丙生前笔迹样本,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确认赠与承诺书确为其本人签署。针对李某某主张赠与已撤销的抗辩,承办法官核查聊天上下文,认定相关语句表意模糊,无法认定赠与已撤销;同时明确,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赠与声明合法有效,判令李某某协助郭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持续跟进,督促被告李某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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