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稳“小家” 暖润“大家”服装车间里“唠”出集体合同欠款难追 共享法庭一“屏”解纷争员工与关联企业轮流换签劳动合同,工龄能否合并计算?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448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06

员工与关联企业轮流换签劳动合同,工龄能否合并计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8月5日,务工人员邓某致电咨询称,他从2012年起在某农庄从事大堂经理工作,并与该农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后,邓某又与该农庄的投资人张某注册的另一家从事酒水业务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邓某一直在该农庄上班。今年,农庄因经营惨淡,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与邓某的劳动关系。投资人为邓某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提出工龄应自2015年起算。邓某问:员工与关联企业轮流换签劳动合同,工龄能否合并计算?

针对邓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四川灜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她指出,邓某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将“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列为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之一。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也基本形成了“工龄可以合并计算”的裁判规则,防止企业通过频繁变换关联用工主体规避法定义务。

陈律师提醒广大职工朋友,当用人单位或投资人安排劳动者到关联企业上班,或要求与不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保存工作调动(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工作调动(或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系单位安排而非因个人原因。 记者向晓文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四川工人日报融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拂林园4号楼   邮编: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