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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9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13

“合伙”争议二审拉锯,工会助职工讨回2.8万元补偿——

有工会律师撑腰,劳动者维权不会孤军奋战

记者向晓文 文/图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当事人(右)向广安市总工会送锦旗


“工会就是咱们打工人的‘娘家人’,有工会律师撑腰,咱们劳动者维权再也不用孤军奋战!”8月10日,受援人唐某冒着烈日酷暑专程从务工地赶到广安城区,将两面锦旗分别送到广安市总工会和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陈素芳、阚小雷两位律师手中。

原来,多年从事美发行业的唐某,长期在贺某、王某经营的个体发艺店担任店长,负责理发、门店管理、采购部分洗发用品等工作,日常接受经营者微信群考勤、开会、工作调度的管理,每月工资由业绩提成和500元店长管理费构成。用工期间,店家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2025年4月,唐某多次书面、微信催告经营者补缴社保无果后,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损失等权益。

庭审中,两名老板辩称唐某系门店合伙人,每月领取的费用是分红,却无法提交合伙协议、出资凭证、盈亏分摊记录等任何证据。一审法院采信了经营者单方说法,以唐某在某个月分摊了几十元清洁费为由,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唐某来到广安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广安市总工会快速完成法律援助资格审核,指派该市职工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律师团副团长阚小雷共同承办二审上诉案件。

接受指派后,两位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庭审笔录、收集完善工作群管理通知、多年收银薪资台账、工资转账银行流水与微信转账凭证、社保催告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针对经营者提交的采购转账记录,律师清晰质证阐明:唐某对接供货商、垫付货款仅属于店长职务行为,垫付费用均可报销,不能以此认定合伙经营。

二审法院采纳援助律师代理意见,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门店连续经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调动用工的情形,合并计算5年半工作年限,以月均工资5100元为基数,判令王某、贺某合计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050元。2026年7月9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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