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务工人员张先生来电咨询称,自己在A分公司工作,由B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近日他在工作中受伤,两家分公司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张先生问,用工、参保分属两家分公司,工伤待遇到底该找谁领?
针对张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元。杨律师认为,虽然用工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但劳动者仍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杨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这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同时杨律师指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为不具备真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杨律师建议,劳动者遇到用工与参保分离的情形,应当注意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证据材料,明确实际用工主体,并以此为依据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