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重疾险后生病,保险公司以“病名不符”拒赔怎么办?成都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这起典型案例,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杨先生自2022年起在网络平台持续购买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2025年,杨先生经三甲医院诊断患有慢性胰腺炎,并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他发现“慢性胰腺炎”是其购买的重疾险承保病种之一,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病名不符”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病种为“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且合同约定了患病认定的条件。杨先生虽然确实患有复发性胰腺炎,但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并发“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且“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180天以上”的条件,所以不予理赔。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以该条款形式是否写入免责章节为依据,而应以该条款内容是否实质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限缩理赔范围为依据,以该减轻、免除、限缩是否具有合理性为标准。
就客观效果而言,在“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疾病定义中加入“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及“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180天以上”的限定条件,属于对并发症及治疗方式进行二次限定,客观上限缩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就设定合理性而言,案涉保险合同已经就“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设定“反复急性发作”“胰腺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胰腺广泛钙化”等重症标准,而“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及“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180天以上”仅为部分重症患者可能出现的继发并发症及其治疗方式。保险公司单方增设重症判断条件,但没有合理说明糖尿病、营养不良、胰岛素替代治疗与“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的必然对应关系,实质上是将经医院确诊但未发生特定继发并发症的疾病情形全部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外,属于不合理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就上述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上述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