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务工人员李女士来电咨询称,她是某建筑公司员工,2026年6月生下一子后开始休产假。7月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只发了底薪3000元,而此前她的月平均工资达8000元。她向公司负责人询问,对方称公司规定产假期间只发底薪。李女士问:产假期间,单位只发底薪合法吗?
针对李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怀孕生产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但用人单位仅支付底薪是否合法,还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王律师表示,若用人单位为李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李女士可以直接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生育津贴。只要李女士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单位发放的底薪不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即为合法的,否则单位应补足差额。若单位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则应按照李女士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待遇,此时单位仅支付底薪属违法。 记者向晓文